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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  告 宸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亦真 被   告 盟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德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132,467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,28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