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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95號 原   告 謝賀全 被   告 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輝 法定代理人 寶島龍投資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胡紹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08   年度司促字第3376號),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  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 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二、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 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  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  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,但  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  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  同)146,398,900元,應徵裁判費1,249,280元,扣除原告前  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248,780元。茲限原  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 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捷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