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97號
原 告 王耀珍
訴訟
代理人 王如嘉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酈華成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108 年度司促字第874 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001,76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
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繳
裁判費20,899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0,399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紀俊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