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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513號 原   告 瑞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雲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俞仁企業股份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俞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 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  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   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,800,000元,應繳裁判費新    臺幣88,1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   ,尚應補繳新臺幣87,620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靖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