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13號
原 告 瑞德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秋雲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俞仁企業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俞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
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,800,000元,應繳
裁判費新
臺幣88,1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
,尚應補繳新臺幣87,620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靖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