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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  告 郁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俊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美工程行即溫三慶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1萬9 687元【詳見民事起訴狀訴訟標的欄所載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萬406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建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