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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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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  告 金湧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樹旺 上原告與被告廣大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,500,00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5,2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