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6號
原 告 金湧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樹旺
上原告與
被告廣大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,500,00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5,2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