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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562號 原   告 春霖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威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冠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991,949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宏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