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7號
原 告 王大本
上列原告與
被告周淑華、愛名家
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4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陳靖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