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9號
原 告 展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永吉
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
律師
鄒志鴻律師
一、原告與
被告芯世界科技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代工款事件,
曾
聲請對被告芯世界科技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芯世
界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9萬6525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1萬68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新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6340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建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