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95號
原 告 黃衍遠
訴訟
代理人 王俊凱
律師
被 告 南法香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原睿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查原告請求確認
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,原告就
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主要應為繼續
按月受領工資,類似因定期給付涉訟,
推定其權利
存續期間超過10年,以10年計算(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0
參照),據原告陳報其月薪約為新臺幣(下同)41,000元計
算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,920,000 元(計算式:41,000x1
2x10 =4,920,000 ),據此第一審裁判費為49,708元。但依勞資
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,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
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,暫僅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24,85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林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