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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595號 原   告 黃衍遠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被   告 南法香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原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,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主要應為繼續按月受領工資,類似因定期給付涉訟, 推定其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,以10年計算(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0參照),據原告陳報其月薪約為新臺幣(下同)41,000元計 算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,920,000 元(計算式:41,000x1 2x10 =4,920,000 ),據此第一審裁判費為49,708元。但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,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,暫僅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24,85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