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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  告 開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育雯 訴訟代理人 邱靖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耀德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,045,721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38,0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