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0號
原 告 開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育雯
訴訟代理人 邱靖凱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黃耀德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,045,721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338,0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