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3號
原 告 林文亮
林育暘
林育詮
林宛萱
上列原告與
被告張文馨、楊安石、建明汽車拖吊有限公司間
損害
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台幣(下同)3,568,19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,343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廖鳳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