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603號 原   告 林文亮       林育暘       林育詮       林宛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馨、楊安石、建明汽車拖吊有限公司間損害 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(下同)3,568,19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,343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鳳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