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2號
原 告 廣大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志光
被 告 金湧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樹旺
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湧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6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陳怡
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