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7號
原 告 瑞德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秋雲
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趙建順發
支付命令(本
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167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880萬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88120元,扣除前已
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8762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
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