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9號
原 告 王駿騰
訴訟
代理人 郭賢傳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遠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
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3,911,5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,808元。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
書記官 陳筱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