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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9號 原   告 王駿騰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崴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3,911,5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,808元。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 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筱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