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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624號 原   告 宏聲國樂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奐桐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崇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834,418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,81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月   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月   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