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4號
原 告 宏聲國樂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奐桐
上列原告與
被告楊崇智間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834,418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,81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
書記官 陳綉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