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4號
原 告 禾茂企業行即王秀緞
上列原告與
被告聖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全興營造有限公司間
損
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
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
擇者,其
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
經查,
本件原告提起王觀預備合併之
訴,先位請求被告聖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
)3,442,850元及其法定利息,備位請求被告全興營造有限公司
給付原告3,442,850元及其法定利息。依前開規定,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應擇最高者為核算基準,
惟本係先位聲明與
備位聲明請求
的金額相同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,442,850元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35,1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靖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