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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   告 巨業正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佳珍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被   告 林皇宮席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協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皇宮席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9,411,59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,25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