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1號
原 告 賴廖彩華
賴俊妙
訴訟
代理人 林鵬越
律師
被 告 王國卿
被 告 豐程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文玲
被 告 永峻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力中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3萬0125 元(原告起訴聲明與
事實理由金額不能配合,
爰以
起訴狀所載標的金額及事實理由請
求金額為準),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426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
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其餘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許馨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