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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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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1號 原   告 賴廖彩華       賴俊妙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被   告 王國卿 被   告 豐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玲 被   告 永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力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3萬0125 元(原告起訴聲明與 事實理由金額不能配合,爰以起訴狀所載標的金額及事實理由請 求金額為準),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426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 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其餘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馨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