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4號
原 告 晉熒冶陶陶藝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彥縉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德茂工程顧問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0,000元,應繳
裁
判費新台幣8,7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
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8,200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巫偉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