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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7號 原   告 林毅欣 被   告 全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。」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 有明文。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0萬8925元(含工資7 萬3467元、資遣費3 萬5458元),故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892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 元,其 中就請求給付工資7 萬3467元,應徵裁判費1,000 元部分,暫免 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即500 元。故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部分合計 為610 元【計算式:1,110 元-500 元=610 元】,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如數補繳裁判費610 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國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