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7號
原 告 林毅欣
被 告 全景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榮德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
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
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。」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
有明文。
經查,
本件原告起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0萬8925元(含工資7 萬3467元、
資遣費3 萬5458元),故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892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 元,
惟其
中就請求給付工資7 萬3467元,應徵裁判費1,000 元部分,暫免
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即500 元。故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部分合計
為610 元【計算式:1,110 元-500 元=610 元】,限原告於本
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如數補繳裁判費610 元,逾期未補正,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許國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