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5號
原 告 沈林蜜蜂即奕森水電材料行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耀盟有限公司、陳冠寶、陳年雄即旗揚水電
工程行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963,029元,應
繳第一審裁判費50,203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「旗揚水電工程行」依登記資料所示,為「合夥」組織,原
登記負責人為陳年雄,另有
合夥人陳俐伶,並
非為陳年雄個
人所獨資,現況復已登記為「歇業/撤銷」。原告應自行確
認
起訴狀中所列被告「陳年雄即旗揚水電工程行」是否正確
?並補正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筱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