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3號
原 告 永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麗玲
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
被告吳宗修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45
5,415元(1,100,000+1,355,415=2,455,415)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25,35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黃筠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