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97號
原 告 定承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雅惠
上列原告與
被告愛桐機械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5,5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
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
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,4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5,450元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資念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