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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6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  告 定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桐機械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5,5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 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,4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5,450元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資念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