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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契約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6號 原   告 簡昱緁       余緯帛 被   告 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丕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,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訴訟標的所有利益為準。 經查,原告主張系爭買賣契約所約定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,060萬元,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買賣契約之買賣價 金核定為1,06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,28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但對於命補繳裁 判費之裁定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淑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