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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  告 楊文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生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5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,850 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家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