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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  告 林炳南 被   告 莒光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以得 被   告 林萬生       林陳豊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8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4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麗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