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號
原 告 林炳南
被 告 莒光電機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以得
被 告 林萬生
林陳豊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8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84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
書記官 黃麗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