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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款項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756號 原   告 磊旺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淑敏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蔚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2,089,238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,69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噯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