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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763號 原   告 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吉 上原告與被告雲月汽車旅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,023,79 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,09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靖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