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3號
原 告 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榮吉
上原告與
被告雲月汽車旅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,023,79
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,09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靖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