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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73號 原   告 張維哲 訴訟代理人 張勝煌 被   告 輝鈦朗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鴻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7萬0700元,應徵收第1 審裁判 費73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其餘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馨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