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0號
原 告 方鼎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歐陽紀佩
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鼎鈞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間解除
承攬契約返還價金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,0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395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張玉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