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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7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解除承攬契約返還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0號 原   告 方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紀佩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鈞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間解除承攬契約返還價金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1,0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395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玉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