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1號
原 告 周曼俐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
不動產買賣價
金
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0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
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
上
正本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
書記官 顏督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