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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不動產買賣價金債權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801號 原   告 周曼俐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不動產買賣價 金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0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 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督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