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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02號 原   告 晨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雯 被  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上列原告對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,721,06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12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