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8年度補字第830號
原 告 李香蓉
上列原告與
被告豐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解除契約返還價金
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2,6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,74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
書記官 劉燕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