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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解除契約返還價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830號 原   告 李香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2,6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,74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燕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