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7號
原 告 晉益機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貴香
被 告 通勇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瑞軒
上列原告與被告通勇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9
萬866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,扣除已繳納
支付命令聲請
費500 元後,尚應補繳6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
書記官 黃麗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