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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7號 原   告 晉益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香 被   告 通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勇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9 萬866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,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 費500 元後,尚應補繳6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麗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