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號
原 告 天崗精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鳳梧
被 告 上高裕盛加元工業有限公司
0 0 0
0 0 0 000
0、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,058,000元,依原告起訴日
之民國108年1月2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買
入匯率30.365元計算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未表示幣別者均同)62,491,170元(計算式:美金2,058,00
0×30.365= 62,491,170元)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
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562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翌日起5日內補繳,
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
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王小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