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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08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  告 天崗精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鳳梧 被   告 上高裕盛加元工業有限公司 0 0 0 0 0 0 000 0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 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,058,000元,依原告起訴日   之民國108年1月2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買   入匯率30.365元計算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  未表示幣別者均同)62,491,170元(計算式:美金2,058,00   0×30.365= 62,491,170元)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  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   判費562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,   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8  年  1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小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