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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842號 原   告 仲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照煌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科丞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(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741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5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、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,應繳裁判費18 ,325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7, 825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月   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月   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宏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