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2號
原 告 仲崴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照煌
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科丞科技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(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741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5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3、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,應繳
裁判費18
,325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7,
825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
書記官 許宏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