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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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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侵害著作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補字第849號 原   告 煜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林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樂衍有限公司等間侵害著作權事件,原告起   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   0萬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 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,500元。茲限原  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   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瑜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