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  告 施學銓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齒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  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  幣(下同)1,281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   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  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771元。茲限原告  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  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1  月   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1  月   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