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5號
原 告 施學銓
訴訟
代理人 林亮宇
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永豐齒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,281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
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
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771元。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
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林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