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50號
原 告 豐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振聰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陸秋煌、潘政君、王振揚間請求委任關係費用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
起訴
狀聲明欄第1 至3 項記載,被告陸秋煌、潘政君、王振揚應分別
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,587,723 元、2,587,723 元、3,450,
298 元,共計8,625,744 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
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,
437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,如逾期未補
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
書記官 林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