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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委任關係費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850號 原   告 豐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秋煌、潘政君、王振揚間請求委任關係費用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 狀聲明欄第1 至3 項記載,被告陸秋煌、潘政君、王振揚應分別 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,587,723 元、2,587,723 元、3,450, 298 元,共計8,625,744 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, 437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,如逾期未補 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