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65號
原 告 陳彥汝
被 告 紀貴鳳
三好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國周
被 告 鄭耀森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塗銷
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玖萬參仟參佰參拾
參元。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
壹仟玖佰貳拾元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得
依職權調
查證據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次按
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
故應以
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
人主張之債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但被撤銷
法律行為
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
法律行
為標的之價額計算(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
民事庭會議決議
參照)。
二、本件原告主張對被告紀貴鳳有債權新臺幣(下同)1589萬33
33元,被告紀貴鳳分別出售並移轉附表1 所示土地之所有權
給被告三好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、鄭耀森之有償行為,有
害其債權,而訴請撤銷各該買賣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,並
塗銷附表1 所示土地之
所有權移轉登記。
經查,附表1 所示
土地總價額為1 億5182萬8855元,未低於原告所主張之債權
額即1589萬3333元。
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應以原告主張之債
權額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
是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
89萬333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1920元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
書記官 黃于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