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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65號 原   告 陳彥汝 被   告 紀貴鳳       三好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周 被   告 鄭耀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玖萬參仟參佰參拾 參元。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 壹仟玖佰貳拾元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 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 人主張之債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但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計算(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)。 二、本件原告主張對被告紀貴鳳有債權新臺幣(下同)1589萬33 33元,被告紀貴鳳分別出售並移轉附表1 所示土地之所有權 給被告三好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、鄭耀森之有償行為,有 害其債權,而訴請撤銷各該買賣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,並 塗銷附表1 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。經查,附表1 所示 土地總價額為1 億5182萬8855元,未低於原告所主張之債權 額即1589萬3333元。揆諸上開說明,本件應以原告主張之債 權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 89萬333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1920元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