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5號
原 告 李志誠
魁籟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怡璇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
律師
黃聖棻律師
被 告 哩歐爸爸整合行銷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祝孔仁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
費。原告提起先備位之訴,自應以先
備位聲明金額最高者定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。本件原告備位
訴之聲明之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,545,000元,高於先位訴之聲明1,525,000元,故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,545,000元。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6,345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
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