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885號 原   告 李志誠       魁籟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璇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      黃聖棻律師 被   告 哩歐爸爸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祝孔仁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  費。原告提起先備位之訴,自應以先備位聲明金額最高者定  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。本件原告備位訴之聲明之金額為新臺幣   (下同)1,545,000元,高於先位訴之聲明1,525,000元,故  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,545,000元。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  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   一審裁判費16,345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  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