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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8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  告 欣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彥 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律師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 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249,92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2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筠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