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1號
原 告 宏基淋膜紙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清水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尚旺貿易企業有限公司
、李芳忠等發
支付命令(107年度司促字第32789號),
惟被告已
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
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
(下同)4,750,48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
第一審
裁判費48,12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
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7,6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第6 款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顏督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