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  告 宏基淋膜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水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尚旺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、李芳忠等發支付命令(107年度司促字第32789號),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 (下同)4,750,48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8,12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7,6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督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