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26號
原 告 吳玉鈴
被 告 坤厚
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顏澄澈
一、
按核定
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
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
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
和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
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
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
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
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提起財產權之民事訴訟,原
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
備之程式。
二、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
查:
(一)原告
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將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
6樓之5、6之房屋(下稱
系爭房屋)返還原告,此項請求
之訴訟標的價額,依原告起訴時系爭房屋民國108年課稅
現值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06,600元【計算式:340,200
元+366,400元=706,600元】,此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
局房屋稅籍證明書2份在卷
可參。
(二)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租金66萬元,並
請求被告自108年5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日止,按月給
付原告6萬元。其中請求自108年5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
日止按月給付6萬元部分,為第1項聲明返還系爭房屋之附
帶請求,依
上開法條之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,故此項請求
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6萬元。
(三)原告以一訴主張上開數訴訟標的,且
非互相競合或應為選
擇者,依
前揭規定,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為1,366,60
0元【計算式:706,600元+66萬元=1,366,600元】。依臺
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
2條規定,
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563元。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為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
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潘瑜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