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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房屋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補字第926號 原   告 吳玉鈴 被   告 坤厚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澄澈 一、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   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   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  和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  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,   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   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提起財產權之民事訴訟,原   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   備之程式。 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   查: (一)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將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    6樓之5、6之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返還原告,此項請求    之訴訟標的價額,依原告起訴時系爭房屋民國108年課稅    現值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06,600元【計算式:340,200    元+366,400元=706,600元】,此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    局房屋稅籍證明書2份在卷可參。 (二)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租金66萬元,並    請求被告自108年5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日止,按月給    付原告6萬元。其中請求自108年5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    日止按月給付6萬元部分,為第1項聲明返還系爭房屋之附    帶請求,依上開法條之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,故此項請求   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6萬元。 (三)原告以一訴主張上開數訴訟標的,且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   擇者,依前揭規定,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為1,366,60    0元【計算式:706,600元+66萬元=1,366,600元】。依臺   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   2條規定,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563元。茲限原告於   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為補正,即    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瑜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