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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31號 原   告 四維冷氣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龍 被   告 可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樹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可翔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2,370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0,5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20,0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