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31號
原 告 四維冷氣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文龍
被 告 可翔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樹宏
上列原告與被告可翔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2,370萬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220,5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20,0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怡
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