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42號
原 告 亞諾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靖芳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亞洲國際營造
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108 年度司促字第8151號),
惟
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1,054,684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
費11,49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
10,99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
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李噯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