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7號
原 告 李鷦涌
被 告 捷鵬事業有限公司
捷鵬消防有限公司
上 二 人
法定
代理人 詹毛金枝
被 告 詹政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
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
費。
按核定
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
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第2項定有明文。
參酌原告
起訴狀及民國108年1月16日民事補
正狀所述,原告提起
本件確認之訴,其目的在獲取對被告詹政憲
依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03039號
債權憑證所示債權之清償,
爰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41,244元(前述債權憑證之
執行名義為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638號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
,
聲請執行金額為:前述支付命令債權本金40,420元及
遲延利息
、
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、
執行費用324元,合計為41,244元),本
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,如逾期
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
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
書記官 劉桉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