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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薪資債權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  告 李鷦涌 被   告 捷鵬事業有限公司       捷鵬消防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詹毛金枝 被   告 詹政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 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2項定有明文。參酌原告起訴狀及民國108年1月16日民事補 正狀所述,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,其目的在獲取對被告詹政憲 依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03039號債權憑證所示債權之清償,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41,244元(前述債權憑證之 執行名義為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638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,聲請執行金額為:前述支付命令債權本金40,420元及遲延利息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、執行費用324元,合計為41,244元),本 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,如逾期 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桉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