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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9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已支付合約款項及違約損害求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980號 原   告 力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吉 上列原告對被告呈佳微控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返還已支付合約款項 及違約損害求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56,45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43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晉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