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80號
原 告 力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俊吉
上列原告對
被告呈佳微控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返還已支付合約款項
及違約損害
求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56,45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
準第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43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鄭晉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