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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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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0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買賣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08年度訴字第10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群琮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松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凱德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亮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 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52萬5000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8595元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,載明應廢棄或變更 原判決之理由,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,逾 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臻